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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章 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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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女方家在帝都有房,婚后郝仁元两口子定居在帝都不回村里住,这次举办婚礼无非是走个过场。向村里人宣告下郝家大儿子结婚了。  郝仁元是个孝子,彩礼钱是他这几年攒的积蓄。本来他不想让家里在他的婚事上花费太多,给父母增加负担。  但是郝仁元是家里的老大,他父母不想不声不响的就把婚礼给办了,那样会让村里人瞧不起。他们老两口商量后,决定好好为儿子办一场婚礼,即便吃糠咽菜,也不让村里人瞧扁了。  王川光棍汉一个,正愁十月一放假没地方去,正好过来帮忙。万胖子是为了还人情,所以干起活来也很卖力。  让众人没想到的是郑毅比别人更积极主动,开始郝仁元还暗自感叹郑律师真够意思,后来才知道,他是为了躲跟媳妇回娘家才跑出来的。  每当节假日,郑毅一家都会回丈母娘家过节,在丈母娘家他属于苦力那一类的,什么脏活累活都是他的,没办法谁叫他家穷,买婚房时媳妇家出了大头呢。搞得他过个节比平日上班还累。  这次听说郝仁元十月一结婚,郑毅兴奋的不行,甚至比郝仁元还兴奋,终于可以暂时脱离苦海了!  十月一放假回来的第一天,王川去了一中院,周正的案子谈话。他从一中院出来时接到了海淀法院的电话,甘兰劳动争议的案子将在两周后开庭。  这一日,欧阳德跟着王川来到了海淀劳动仲裁委,沈大头公司的案子今天开庭。  这次劳动仲裁开庭,申请人没有到庭,她委托了两位律师出庭代理她的案子。坐在申请人席位上的两位律师谈笑风生,很有气势,一副胜券在握的样子。见对面坐着两位年轻律师,他们撇着嘴,根本没拿王川和欧阳德当回事。  仲裁员是一位三十多岁但是看起来像是四十多岁的男人,发迹线有明显后移的迹象,戴着一副黑框眼镜,显得很老成。  “被申请人,说下你们的答辩意见。”

黑框眼镜仲裁员看向王川淡淡道。  “我们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原因有三点。  第一点,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副总经理分管的业务中就包括劳动人事这块,督促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她的职责。  公司几十号人都签了劳动合同,但她却没签这本身就不正常,我们认为申请人是故意不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借此为由索要双倍差额。  第二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是自己申请离职的,双方签订有协议书,不是被申请人辞退的她。所以申请人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第三点,被申请人的员工进行加班都要进行审批,而且被申请人有加班审批制度,这个制度还是申请人草拟的,申请人从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加班审批。  另外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副总,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帝都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施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费一说,自然也就没有加班费。  答辩完毕!”

王川道。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申请人举证!”

黑眼镜仲裁员道  “第一份证据,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放工资的记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一共工作了九个月。  第二份证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周报,证明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管理,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  第三份证据,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的辞退协议,证明是被申请人无故辞退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份证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的劳动合同,证明申请人曾要求被申请人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签署劳动合同,未签署劳动合同是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  第五份证据,打卡记录,证明申请人入职后一直处于加班状态,但被申请人从未给过加班工资。  举证完毕!”

申请人的律师,一位长得精瘦戴着一副金丝眼镜的男律师,大声道。  王川在开庭之前不知道申请人请了律师,本以为是其本人来开庭,结果到了劳动仲裁委才发现对方请了两名律师,而且还是帝都人数排名前十的一家大所的资深律师。  听完对方律师的举证,王川心中稍微踏实了一些,对方没有提出什么新证据。  就对方刚才的举证意见而言,明显出现了几处失误,比如辞退协议,名为辞退协议,实际上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把这份协议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显然不太合适,王川觉得这不是一个资深律师该犯的错误。  他推测,这位律师不是没仔细研究案情,就是不经常做劳动争议的案子,要不然不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  说白了就跟做数学题似的,不认真审题,上来就写答案,结果可想而知。  “被申请人答辩!我提醒下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尽量简明扼要,不要长篇赘述。”

黑框眼镜仲裁员提醒王川道。  “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申请人确实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了九个月。  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辞退协议上写着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双方达成一致,申请人离职,被申请人的总经理支付申请人一万元(已支付)作为补偿,由此可见申请人的离职是自愿的,而且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一万元补偿,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份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扣扣工作群发送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在其离职的前一天,距离申请人入职已经过去了九个月。申请人此时发送劳动合同要求签署明显存在不合理性。  申请人此举正好也可以证明其未签署劳动合同并不是被申请人的原因,是因为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第五份证据不予认可,打卡记录只能证明申请人晚走了,但是并不能证明其在为公司提供劳动,不排除申请人下班后在单位聊天,或者看视频或者电影的可能。  而且被申请人对于加班有严格的规定,加班必须经审批。申请人未提交过任何加班审批。  质证完毕!”

王川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一一质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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