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长微博发布的所谓证据和内容,我公司拒不承认,并表示这是一起性质极其恶劣,极其严重的恶意栽赃陷害。关于博主lin36发布的法律文书图片,我公司表示,从未下发相关或者类似的法律文书。我公司再次强调,夜未央文化娱乐公司只有一位法人兼总经理,就是孙大国先生(照片和身份证号)。孙大国先生是唯一的公司实际管理者,不存在法律文书里书写的公司实际掌控者为身份证号为xxxyyy的“真孙大国。”
所谓“真孙大国”(照片和身份证)是否真实存在,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至于博主lin36的法律文书图片,上面有我公司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还有XX公证处的公章,我公司怀疑是其使用网络编辑、PS、修饰等专业技术进行合成造假,请大家不要信以为真。我公司会紧急和XX公证处沟通,由XX公证处证明绝对没有公证过此法律文书,请大家拭目以待。……夜未央公司发声明后不久,众有关部门也纷纷回应。XX教育部门:关于博主lin36和部分网友有关孙大国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质问,我部门再回答一次,因为年代久远,信息缺失,关键人不在,无法查证。我们缺失的不是博主lin36提供的所谓“真孙大国”的信息,而是当年电脑系统没有普及的年代,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经手的信息。将近二十年过去,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已经换了几茬,很多关键岗位经手人已经退休,回忆不起当年的事情,要么就是不在本地或者已经作古,无法进行追溯。这就是我们所指的信息缺失,而不是所谓的缺失“真孙大国”的个人信息情况,请博主lin36和部分网民不要自以为是的揣度,向我们的官方微博发泄情绪,影响我单位的名声,否则我单位会向执法单位报警,捍卫自己的权益。XX监狱:众所周知,我国是人口大国,国情复杂,很多情况如果完全按照条例规定一刀切,只会导致混乱等问题。我狱拥有犯人多人,来历复杂,事务繁多,很多事务根本就在管理条例规定之外,无迹可寻,难道根据规定,我们就不管了,听之任之吗?当然,这话不是说我们就不按照管理条例执行,而是要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以大局稳定为重,把问题处理妥当。关于“真孙大国”减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对“真孙大国”为何从死刑判处死缓,不是我监狱职责,但是对死缓犯人的管理,我们是严格按照监狱管理条例和流程,而“真孙大国”本人也确实做出了重大立功表现,大家也都知道,就是新式井盖的发明和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同伙。后者涉及办案机密,不宜公开,关于“真孙大国”发明的新式井盖,在国家专利局的官网上,有关于新式井盖的详细说明,至于发明过程,很遗憾,是孙大国的个人创造过程,我们可没有条件将其拍摄成专题纪录片,也没这个规定,所以无法向公众播放,但是我们可以保证,新式井盖确实是孙大国的发明,否则也不会作为其减刑的功劳。总之,对于孙大国,因为其创造发明新式井盖,称得上是“情况特殊”,所以我们也没有说错,鉴于其功劳甚大,而且开创先例,有榜样作用,所以我们才考虑大幅减刑,并以孙大国为原型,对其他犯人进行鼓励教育,这样正面影响会更大。这就是典型的在把握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我们理解群众的质询,愿意以诚相待,公布我们能够公布的所有信息,但是如果有人恶意带节奏,指责我们推卸责任,工作失职,我们绝不会委屈承受,必将付诸法律行动,捍卫我狱的尊严。XX律院:关于“真孙大国”改判,当然有法律依据,“真孙大国”也不是没有任何表现,比如真孙大国真正悔改,并由家里赔偿受害者巨额赔偿,这些信息,由于涉及案件机密,我们自然不会公开。我们的信息是不对等的,所以看到某人和部分网民的质询,我们会感觉非常可笑,这些问题本来不值得我们回应,但是为了避免越来越多的人误会,浪费公共资源,我们还是出来回应,请大家不要相信个别带节奏人的质问,被人当做手中的枪进行利用。XX执法单位:对于微博博主lin36的三问,我们作如下回答。一、你提供的所谓“真孙大国”是夜未央文化娱乐公司实际掌控者的确凿证据(法律文书图片)经过调查,夜未央公司没有此类法律文书,当然,你可以说是夜未央公司撒谎,但是问题是,我们询问了XX公证处,公证处证明没有,很快,你就会看到XX公证处的声明。所以,第一个问题我们答复依旧,我单位严肃认真的告诉你和部分质疑的网民,还有全体公众。所谓的“真孙大国”(身份证号图片)和夜未央文化娱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二、别的不说,就上述问题,你的博文就存在不实,是彻头彻尾的谣言。根据律法第三百九十二条,造谣文章转发五百次就构成刑事犯罪,你的博文已经远远超过这个数目,你觉得我们会处置你不?(微笑)三、你提供的视频证据,我们已经看过了,确系为真,但是存在几个问题。1、光线太暗,侧面拍摄,人物面貌看不清楚,所以不能根据视频中的人物侧面相貌辨认是谁,哪怕双方叫出对方名字也不能作为指认证据,因为完全可以组织好了人员,化妆之后再进行拍摄。2、视频不全,并没有博主lin36受伤害的过程记录。综上两点,我单位认为该视频不能作为抓捕“真孙大国”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