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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趣阁 > 汉末第一兵法家 > 第二百六十八章

第二百六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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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夫外散采集这一点,就为这一点制定了诸多新的军律。  后续,刘备和关羽及李孟羲商量了更细节的东西。  比如,柴刀镰刀锄头之类的东西,可以分给民夫的分配流程,三人讨论的结果是,分给弱势群体。  何为弱势群体?虽说,最弱势的那一部分妇孺老弱,全已经编到妇孺营了,但民夫营中,再细分,还是有身强力壮者和年迈者的强弱区别。  故,镰刀柴刀锄头等,应优先分给老弱。  之所以会如此考量。  其一,若考虑分工协作,每一次扎营后的外出采集,如何让总体采集效益最大化?  那就是,青壮攀高,老弱采低。  低处地上的东西,老人也能采的到。  但树上的鸟窝树枝之类的,老人就够不到了。  如果分工可以明确,那么,青壮有目的全力去采集老人力不能及的地方,老人则也能有最大的采获效率。  地上一棵野菜,老人去采,跟年轻人去采,花的时间是一样的。  但,野菜就那一棵,老人和青壮同时去采,不管是谁去采,总有一人采到,另一人得花时间另找。  故而,若能明确分工,青壮们采集树上的树枝,老人采集地上,同时开工,总体效率估计能高一两成。  几千人采集收获高了一两成,这个总数可不小。  其次,则考虑到照拂老弱。  野外采集,实则采集不到多少东西。  顶多也就柴草能多捡到一些。  青壮就算没有工具,也能爬树折枝,也能轻而易举的把地面的蒿蒿秧秧连根拔起来。  但老人不仅爬树艰难,力气也不行,手脚也不灵便。  没有工具,采集效率远低于青壮。  故而,发给老弱工具,可助他们更高效的采集柴火。  现在问题不大,但八月份了,已入秋了,过段时间天冷了,夜里得升篝火取暖。  要是柴不够,人冻死了。  得让每个人都有柴。  青壮没工具也能采够每日烧的柴,老人体力不强,借助工具,也能有足够的柴。  使青壮无有富余,但够;使老弱无有或缺,也够;这就叫分配,这就叫平均。  还有,关于作为军备储备的工具,得备多少。  初步讨论的结果是。  得留镰刀一百,锄头五十,柴刀五十,铁锹五十,斧五十,锯三十。  天黑了,不便去清点物资,明日再清点不迟。  夜深之时,李孟羲拉起弟弟回去睡觉。  当李孟羲照常想拿出纸笔写东西时,才发觉,纸用完了。  涿州出发带了大纸百张,全用完了,一点能写字的地儿都没了,全写满了。  因为纸不好的缘故,一笔写下去,晕染一大片,被迫字也得写的大点,纸背面也晕染了,背面写不了。  这可咋办。  无奈,李孟羲只得回去。  刘备和关羽正讲兵法,还是《孙子兵法》。  李孟羲因为学的快,刘备记忆力不行,学的慢的很,迟迟记不住,关羽只好按刘备的进度来。  兵法第一篇,刘备到现在一半还没学完。  两人一个讲,一个听,正投入,忽又看见李孟羲又来了。  “玄德公,我的纸没有了,写完了。”

刘备有些惊讶,当时出涿州,可带了厚厚一摞子纸,全写完了?那得写了多少字啊!  李孟羲说缺纸了,刘备和关羽也不说兵法了,刘备说,军中布多,拿两匹来也能支应段时间,纸后边遇到再买。  关羽说稍等,去拿个东西。  然后,两人都走了。  不一会儿,刘备先一步回来,怀里抱着五六匹麻布,一匹碗那么粗。  再等一会儿,关羽也回来了,手里拿着一卷竹简。  “给,羲儿。”

关羽把竹简递来,另一手递来一把刻刀,“这是新简,一字未刻,给你了。”

李孟羲开心的接过简和刀,他还没玩过竹简呢。  纸的事暂时解决了,着急着回去记东西,李孟羲没多呆,拿着竹简和布匹就回去了。  李孟羲走,刘备和关羽的话题就变成了和李孟羲相关了。  关羽也是好奇,李孟羲到底写了点啥,把纸都给写完了。  刘备关羽二人约定,得空瞅瞅去。  再说李孟羲回到车里,他把布匹摊开腿上,提笔写到。  “八月十七。  义军初令民夫四散出营采集。  于此事记起,有关生态系统复杂度知识。  物资充沛地域自高至低为,树林——灌木丛——草丛——陆地——沙漠。  此条知识,可用于战争。  若有朝一日,兵败逃亡,军粮尽失之际,可求食于丛林,再次灌木丛杂处,再次荒草丛中。  盖,丛林中能有虎有狼,有野猪兼能有鹿,有狐有兔,有鸟有蛇,虎一只总重五百,有肉三百斤,狼猪狐鹿,有肉两百斤,兔鸟蛇之属,有肉数斤。  一片丛林,或能得肉食千斤,草果野菜不计。  而若寻食于丛草,草中只有兔蛇鸟鹤,仅可得肉数十斤,不足抵军粮之缺。  由此又知,前知随军采买,今又民夫外散采集,知古来行军,后勤补充手段已知有二,一为采买,二为野外采集。  采集可得,野物,柴草,草药,野菜,等等,虽不多,但为后勤补充手段之一。”

写到这里,李孟羲停笔,他皱眉思索片刻,便意识到,该写晚上跟刘备关羽讨论的那点内容了。  “于此日,商议得出军中辅助军备屯备条例。  若穿山过谷,需有人在前伐木开路,故需军中备有斧头铁锯。  若要水攻,则军中当备锄头铁锹。  诸如此类。  故,若为不时之需,军中当备各类工具若干。”

“刀斧手之砍头大钺,为特种军备,当备。”

“于民夫外出采集之事,特设军管条律七条:  第一:野外遇野兔野菜等,先入谁手,为谁人所得,不得争抢。若有矛盾,当上请着人评断,不得私下殴斗,违者鞭二十。  第二:野外狼虫虎豹甚多,恐民夫遇险,故遣游骑一队四处巡视。  第三:游骑之职,在于巡守盯防,故,游骑不得参与采集,不得弃本职于不顾。违者,鞭二十。  第四:游骑不得向民夫索讨任何东西,违者鞭四十,再犯着杀之。  第五:游骑不得向民夫购买任何东西,违者鞭十。  第六:民夫若得野兔等野物,兔皮之类,于民夫手中无用,可以统一收购,以做皮甲。(兔皮能否做甲,待确定)  第七:镰刀柴刀等工具,优先发给老弱。  毕。  待有后补,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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