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条,属于故意谋杀和残害罪,现根据我们法院一直分析,罪名成立,判处相关人员死刑。”
当时那些医生听到判决结果,却愤怒地说道:“我们会上诉的!”
当然这根本就是垂死挣扎罢了,我们带着高明强,自信地离开了法庭。中国大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进一步转为误杀。这一次我们都为案子付出了不少,但最多的还是高明强,张厅那边直接就给他颁布了一个二等功,警察立二等功,是一种荣誉,是对工作的肯定。物质方面的奖励很少,主要是能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时,充当一种政、治砝码。如在晋级时,同等情况下就可以比其它人提前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按照高明强的情况,能得到二等功也是理所应当。但他还得在李、志良的帮助下进行治疗一段时间,当时我也经常去看望他的。有一次我找到了李、志良,询问高明强的情况:“整个病院出来的人,都经历很久才能恢复,高明强是恢复的最快的!”
“呵呵,因为他这个人,跟别人不一样。”
“怎么不一样了?”
李、志良用一句非常有内涵的话回答了我:“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思不达也。故心气一,则欲不偟。欲不偟,则志意不衰,志意不衰则思理达矣。理达则和通,和通则乱气不烦于胸中。”
高明强一心想当一个除暴安良的好警察,他的内心肯定没有过多的想法,能专心处理工作上的事情,再加上他平时就是那种缺根筋的主,当初我也是想到他的性格,才会让他去当这个卧底的,不然我可能会自己亲自上,但如果是我进入精神病院,现在就或许不能好像高明强一样能全身而退了。等到他康复,很快就回到了公、安局,看到他归队,众人都连忙鼓掌,并且热情地欢迎了他。在颁奖仪式之际,张厅亲自来到了颁奖台上,给高明强颁发了奖章,这家伙终于也是升级到一级警司了。看着他自豪的模样领奖的模样,我们惩罪小组都同时感觉无比有成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