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