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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章 一个明朝,三个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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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线有足够的劳力资源。朱元璋通令全国,地主不得蓄养奴婢,所养的奴婢一律释放为良民。凡因饥饿而典卖为奴者,由朝廷代为赎身;严格控制寺院的发展,明令各州府县只能有一个大寺院,禁止四十岁以下的妇女当尼姑,严禁寺院收养童僧。二十岁以上的青年如果要是出家,必须得到父母和官方同意,出家后三年内还要赴京考试,不合格者潜发为民。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得社会增加了一只庞大的劳动力大军。全国的农业生产在大规模战争而遭受极大破坏的背景下得到很大程度的恢复,加上洪武年间大规模向淮河以北和四川的荒无之地、垦荒填充移民,使人口得以稳定增长。明政府还大力推行屯田政策。屯田主要有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包括把地少人多地区的农民移往地多人少的地区垦荒,以及招募、罪徙耕种。凡移民屯种,官给耕牛、种子,免征三年租税,其后亩纳税一斗。军屯是让卫所士兵屯耕自给。 明朝建立后,在腹里和边境普遍设卫开屯。军士屯田以分计,每军一分;有的地方按户授田,每一屯军户止许二分。每分一般是五十亩,也有百亩、七十亩、三十亩或二十亩不等,依屯地肥瘠、远近的实际情况而定。军屯的耕牛、种子、农具由政府供给。屯军要按分纳税,称"屯田子粒"或"屯粮"。军屯面积占全国耕地的近十分之一。 此外,商屯也相当盛行,政府以买卖食盐的专卖证(称之为盐引)作为交换,利诱商人将粮食运往边疆,以确保边防的粮食需求。朱元璋也曾派遣国子监下乡督导水利建设、赈灾,并以减免税赋奖励耕作。这些措施使得过去很多饱受战乱损毁的地区恢复了生气,使明朝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恢复。明初,政府多次组织农民大规模兴修水利。广西的灵渠、四川的都江堰等,都曾在洪武年间先后修复。陕西洪渠堰疏浚后,可灌溉泾阳、三原、醴泉、高陵、临潼田二百余里。宁夏卫所修渠道灌田数万顷。浙江定海、鄞县疏浚的东钱湖也能灌田数万顷。朱元璋还采取了鼓励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等措施,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明初的田地有二大类:官田和民田。官田包括宋元以来原额官田,战后籍没敌对政治集团的土地,开国后抄没官民罪犯的土地,以及战乱中的抛荒地,江河湖海新涨的沙田、湖田等等。这些官田,除佃给农民耕种收租外,有的作百官职田以代俸禄,有的作边臣养廉田,有的作卫所军的牧马草地,有的作御马监种植饲料的苜蓿地,有的作府县学田,有的赐与诸王、公主和公侯功臣作庄田,还有授给军士或让民、商占有作屯田的。民田属于官僚、地主和小自耕农所有,允许买卖。官田属国家所有,买卖私占则是非法的。明初官田,佃种于民的,其田赋与民田赋的差别一般悬殊不大。民田亩征三升三合,官田亩征五升三合。田赋每年分夏秋两次交纳。夏交麦,称"夏税";秋交米,为"秋粮"。交粮的叫"本色",折成银、钞、绢、布、棉、苎等交纳的,叫"折色"。为给征收田赋提供依据,明政府编造了鱼鳞图册。鱼鳞图册按"随粮定区"原则,以税粮万石为一编造单位,称一区。每区土地经丈量后,绘成鱼鳞状的图册。册上载明所有田亩方圆、四周界至、土地沃瘠、户主姓名。凡图册上的土地买卖,要向地方政府办理田赋过割手续。朱元璋还采取了"以良民治良民"的办法,在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福建等地,创立了粮长制。大体上以每收粮万石为一区,挑选纳粮的地主充当粮长,负责征收该区税粮,督运到京。随着时间的推移,粮长往往依仗权力,勾结官吏、里长,向农民敲榨勒索,并将自己应交的赋税摊到小农头上。朱元璋还创造了一套严密的户籍制度,来确保这些流民能够跟土地捆绑在一起,不产生二次流徙,这便是黄册制度。皇帝命令户部要求全国所有户口在当地政府注籍并领取官方的户帖,户帖上面开列成年男子的名字、年龄以及财产。除了黄册,朱元璋还沿用了元代的"分户制",即把户口按照从事的职业分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类别。不同户别的人户,祖祖辈辈必须从事同一类工作,承担此类的赋役。这是因为明代的黄册不光是户口册,亦是赋税册。所有载于黄册上的丁口,都要承担国家的赋税。如果隐匿不报,就相当于隐匿赋税。黄册制度,在明朝初年稳固国家统治、迅速恢复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极大程度地减少了豪强的隐占和人口的流徙,大大增加了全国的赋税,并能大致公允地按照人户的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征发赋役,从而遏制了各类苛捐杂税。《明史》称之为"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 "对于社会的救济朱元璋也十分重视,洪武时期,荒政则受到朝廷高度重视。 朝廷除了拨付救灾济贫款项,还侧重加强民众抗灾自救能力。面对天灾侵袭,朱元璋积极作为,既树立了朝廷的负责任形象,又增强了政府的凝聚力,赢得了民心。救灾济贫实为获取民心、形成治世的重要前提,为"洪武之治"的出现夯实了经济社会基础。洪武七年农历八月,朱元璋给南京的官员下了一道圣旨,让他们找一块空闲土地,盖260间瓦房,供没有住房的南京人居住。一个月后,他又给上海(当时叫华亭县)的官员下了一道圣旨,让他们对宋朝留下来的居养院进行翻修,修好后让没有住房的上海人居住。这两道旨意下发之后,南京和上海的地方官很快地执行了,朱元璋很高兴,认为试点成功。在当年年底,又给中央的官员下了一道旨意:"令天下郡县访穷民,无告者,月给以衣食,无依者,给以屋舍。"没饭吃的,国家给饭食;没衣服穿的,国家给衣服;没房子住的,国家给房子。朱元璋还解除了元朝时期工商业对工匠的束缚制度,解除了唐宋元三朝佃农的卑下地位和生死惩罚由主人主宰的命运,中国的工商业工匠,佃农,第一次在法律上,被确认了平等的人权,再也不是任人宰割的奴隶。明政府于1372年颁布了"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的命令,用宗法家长制的少长关系冲淡良贱的隶属关系。元朝关于地主打死佃户仅杖一百零七,赔烧埋银五十两了事的法令,明朝也不再沿用了。明初虽因袭元朝户籍制度,把手工业者编入匠籍,但工匠已不像在元代那样长年累月服役于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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