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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书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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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书坑儒,是秦始皇公元前213年和公元前212年焚毁书籍、坑杀“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某些人认为秦始皇坑杀的乃是“术士”并不是儒生,但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坑杀的人“皆诵法孔子”。而且“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一语出自《史记·卷121·儒林列传》,术音述,术士,即述士;述士即儒士)的事件。焚书坑儒,意在维护统一的集权政治,进一步排除不同的政治思想和见解,但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这一点和秦始皇采用的其他措施有所不同,是秦始皇、丞相李斯所始料不及的。焚书坑儒发生在中国古代的秦朝。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齐人淳于越反对当时实行的“郡县制”,要求根据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驳斥,并主张禁止百姓以古非今,以私学诽谤朝政。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下令焚烧《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对不属于博士馆的私藏《诗》、《书》等也限期交出烧毁;有敢谈论《诗》、《书》的处死,以古非今的灭族;禁止私学,想学法令的人要以官吏为师。此即为“焚书”。第二年,两个术士,侯生和卢生,暗地里诽谤秦始皇,并亡命而去。《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訞言以乱黔首。”

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益发谪徙边。始皇长子扶苏谏曰:“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

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坑儒”是因为方士“诽谤”皇帝引起的,有学者因此认为,秦始皇是“坑术士”而非“坑儒”(《史记·卷121·儒林列传》:“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秦始皇起初比较看重儒生们的作用,让他们职博士、掌典籍、制礼乐、备咨询,还能参加朝议,实行“尊赐之甚厚”的优待政策。据《史记》的记载,侯生、卢生,与徐福、韩众等人都是一伙方士,如唐代韩愈、宋代司马光,不说“坑儒”而说“坑杀学士”或谓“屠术士”。但是,儒生也可能兼事方术,方士更可能兼事儒术。以侯生、卢生而言,他们为秦始皇求仙药,当然是方士,但他们“诽谤”秦始皇的那段话,却是十足的儒生口吻。这只能这样解释:本色的方士只有骗人的方术,没有动人的理论,如果不兼习儒术,不打儒家的招牌,就不足以扩大影响,号召徒众;从儒生一面说,单纯的儒术明摆着吃不开,既然秦始皇迷信方术,儒生兼习方术或弃儒专事方术也是必然的。侯生、卢生的称谓是“生”,说明他们本就是兼习儒术的方士。所以在历史上占上风的看法,认为秦始皇坑杀的多数是儒生,《史记·始皇本纪》秦始皇说:“吾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其中文学士大多是儒生,方术士才是专门从事星占、神仙、房中、巫医、占卜等术的人。与司马迁同时代的理财专家桑弘羊,在《盐铁论》中就明确提出秦始皇是“坑儒”。联系司马迁的原文看,这事也很明了:“焚书”之前,李斯说的“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此处“诸生”显然说的是儒生而不是什么方士;“坑儒”之后,公子扶苏说“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说的也是儒生。西汉经学家孔安国,是汉武帝时的博士,距“焚书坑儒”事件不远,他在《尚书序》中明确指出:“及秦始皇灭先代典籍,焚书坑儒,天下学士,逃难解散。”

东汉哲学家王充在《论衡·语增篇》中对秦始皇的坑儒事件也有详细描述,并考释出被坑杀的详细人数为“四百六十七人”,他进一步断定:秦始皇“燔诗书,坑儒士,实也。”

还有一点也可以作为是“坑儒”的旁证,据《说苑·反质》篇记载,“坑儒”的肇事者卢生、侯生逃亡后,卢生未被捕获,侯生后来是被抓住了。秦始皇要车裂侯生,侯生历数秦始皇奢侈殃民的罪过,指出其危害性。秦始皇听罢默然,把他释放了。正是因为“焚书”和“坑儒”都是针对儒生的“诽谤”而采取的严厉措施,所以尽管这是不同的两回事,人们还是习惯将其统称为“焚书坑儒”。焚书坑儒,是发生在中国古代的秦朝。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一位朝廷的高官淳于越反对当时实行的“郡县制”,要求根据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驳斥,并主张禁止“儒生”(读书人)以古非今,以私学诽谤朝政。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下令焚烧《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对不属于博士馆的私藏《诗》、《书》等也限期交出烧毁;有敢谈论《诗》、《书》的处死,称赞过去的而议论现在政策的灭族;禁止私学,想学法令的人要以官吏为师。这种措施引起许多读书人的不满。第二年,“诸生”言语攻击秦始皇。秦始皇派人调查,将四百六十多人挖大坑活埋。历史上称这些事情为“焚书坑儒”。某些人认为秦始皇只是活埋一些修炼功法炼丹的人,但占主导的观点还是赞同传统的说法,即秦始皇坑的是儒,而非仅仅是方士。因为事情发生后,始皇长子扶苏进谏道:“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

(既然扶苏以诸生诵法孔子替“术士”求情,更加有力的说明了坑的是儒生)始皇不仅怒而不听,还使扶苏离开咸阳,北卞的宋志辉被秦始皇给诛杀九族。史称斩宋叼,诛九族。 只是在坑儒的次数上,颇有争论,《史记》、《资治通鉴》、《藏书》以及现代的《中国通史简编》,都说始皇坑儒仅有一次,即公元前212 年的那一次。剪伯赞主编的《中国史纲要》也认同这一观点,书中这样写道:“第二年(公元前212年)又发生了坑儒事件。起因是有些书生对始皇不满,说他‘专任刑律’、‘乐刑杀为威’等等,秦始皇以为他们‘或为妖言,以乱黔首’,就把他们逮捕,严刑拷问。先后逮捕了460多名儒生,最后全部在咸阳坑杀。但也有一些材料记载:秦始皇起码坑了两次儒。第一次是在咸阳坑儒460 余人,这是公开坑杀。其目的是想“杀鸡做猴”,“使天下知之”, 以惩效尤。第二次规模更大,一下坑了700 余人,不过采取的是秘密暗害的手段,方法也更为“巧妙”和残忍。东汉卫宏在《诏定古文官书序》中记载,秦始皇在骊山温谷挖坑种瓜,以冬季瓜熟的奇异现象为由,诱惑博士诸生集于骊山观看。当众儒生争论不休、各抒己见时,秦始皇趁机下令秘杀填土埋杀,七百多名儒生全部被活埋在山谷里,外人不得可知,一直隐瞒了二百余年之久。后来唐朝张守节编写《史记正义》时,将这段史料编入了史书。唐朝颜师古注《汉书·儒林外传》也引用了这段故事。焚书坑儒根本原因在于: 秦始皇吞并六国后,需要全国一个声音以维护国家的统一。这与汉以后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是一个道理,都是大革“文化之命”。由于当时社会上百家争鸣,严重的阻碍了秦始皇对征服的原六国民众思想的统一,并威胁到了秦朝的统治。于是,秦始皇为了统一原六国人民的思想,于公元前213年开始销毁除《秦记》以外的所有史书,民间只允许留下关于医药、卜筮和种植的书。一直到公元前206年秦朝灭亡,史称“焚书”。尽管如此,他却曾下令将一些禁书收藏在咸阳皇家图书馆,博士可阅览。 公元前214年,咸阳的术士在背后议论秦始皇,指责他:贪于权势,乐以刑杀为威。秦始皇知道后,派人追查,以诽谤罪活埋了400多人,其余无罪者释放。《史记·卷121·儒林列传》上记载的只是“焚《诗》《书》,坑术士”,后在《古文尚书》的序中被为“焚书坑儒”。“焚《诗》《书》,坑术士”是两件事。先是“焚《诗》《书》”。其背景是当时秦奉行的是法家的治国理念,可当时国家却是初统,春秋战国时形成的众多学说仍在百家争鸣,时常非议朝政。其直接的导火线则是主张“复古、师古”的儒家学者大谈“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这引起法家不满,认为“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这得到秦始皇认可,于是下令焚烧《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以及私藏的《诗经》、《尚书》。根据司马迁《史记》的记载,前213年,秦统一第八年,博士齐人淳于越在一次朝廷会议上提出恢愎周朝的封建制(中国大陆叫分封制):“无辅拂,何以相救哉?”

秦丞相李斯反对,认为时代变化,制度应该随之变化,不应该以古非今。李斯建议:史书只保留秦国的史书,其他国家的史书都焚毁;《诗》、《书》及诸子百家之书只有博士官可以保留,民间的都限期交出烧毁;医药卜筮种树之书民间可以保留;想学法令的人要以官吏为师。秦始皇下旨同意。此一事件,史称“焚书”。在焚书开始之后的第二年,即公元前212年,为秦始皇寻找长生不老之药的术士侯生、卢生寻药未果而出逃,秦始皇大怒,下令拷问咸阳。事后,将相关460人在咸阳坑杀。某些人认为《史记》记载秦始皇坑杀的乃是方士,并不是儒生。但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坑杀的人“皆诵法孔子”。(《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訞言以乱黔首。”

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益发谪徙边。始皇长子扶苏谏曰:“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

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主要原因1.是秦朝建立专制主义政治体系的需要2.一些儒生和游士引用儒家经典,借用古代圣贤的言论批评时政。只是对于坑儒,史学家们仍有争论。一般来说有三种看法:(1)第一是历史上并无焚书坑儒一事,这纯属后人的杜撰。持这一观点的是民国时期兴起的“疑古派”,近几十年的出土文物,有力地支持了司马迁《史记》的真实性,从而证明了“疑古派”观点的不成立;(2)第二是的确坑了一些人,不过那只是些方士,或称术士。秦始皇焚《诗》、《书》,医、卜之类的文籍,不在焚烧之列。且司马迁与汉武帝年龄相仿,按最迟计算(汉武帝崩于公元前87年),司马迁距离焚书坑儒发生的时间,最远不过120多年。120年的时间跨度,是什麽概念?就相当於今天的2012年到1896年(清光绪年间)的跨度。司马迁从十多岁起,就开始遍游中国,二十三岁的时候,其父司马谈去世,司马迁就已经接任其父的职务,担任汉太史令了。如果从司马迁20岁开始算起(-147年),距离焚书坑儒(-212年)的时间跨度,不过65年而已。即相当於2011年往前推65年(相当於中华民国时期的1946年)。在这样一个狭小的时间跨度之内,以司马迁的学识和所处高层的地位,焚书坑儒这样的事件,不可能不清楚。3.在关于郡县制的辩论中,丞相李斯斥责儒者依古制实行分封制的主张不合时宜。主要过程秦始皇在政治、经济上实行的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还在统一之初,就在要不要分封诸子为王的问题上发生了一场争论。以丞相王绾为首的一批官吏,请求秦始皇将诸子分封于占领不久的燕、齐、楚故地为王。认为这样有利于巩固秦的统治。但廷尉李斯则坚持反对态度。认为,春秋战国诸侯之所以纷争,完全是西周分封制造成的恶果。只有废除分封制,才可免除祸乱。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意见,认为立封国 ,就是树敌兵。于是在全国确立了郡县制。事隔八年之后,到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在秦始皇于咸阳宫举行的宫廷大宴上,又发生了一场师古 还是师今 的争论。焚书之举正是由此引发的。在宴会上,仆射周青臣,面腴秦始皇,吹捧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博士淳于越针对周青臣的腴词提出了恢复分封制的主张。他说: 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辅枝。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又面腴,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秦始皇听后不动声色,把淳于越的建议交给群臣讨论。丞相李斯明确表示不同意淳于越的观点。他反驳说:三代之争,何可法也.儒生 不师今而学古, 道古以害今,如不加以禁止,则 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①,统一可能遭到破坏。为了别黑白而定一尊,树立君权的绝对权威,他向秦始皇提出焚毁古书的三条建议:(1)除《秦纪》、医药、卜筮、农家经典、诸子和其他历史古籍,一律限期交官府销毁。令下三十日后不交的,处以鲸刑并罚苦役四年;(2)谈论《诗》、《书》者处死,以古非今者灭族,官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3)有愿习法令者, 以吏为师。秦始皇批准了李斯的建议。在宴会散后第二天,就在全国各地点燃了焚书之火。不到30天时间,中国秦代以前的古典文献,都化为灰烬。留下来的只有皇家图书馆内的一套藏书。在焚书的第二年,又发生了坑儒事件。坑儒不是焚书的直接继续,而是由于一些方士、儒生诽谤秦始皇引起的。秦始皇在攫取到巨大权力和享受到荣华富贵之后,十分怕死。在统一中国之后,他异想天开地要寻求长生不死药。方士侯生、卢生等人迎合其需要,答应为秦始皇找到这种药。按照秦律谎言不能兑现,或者所献之药无效验者,要处以死刑。侯生、卢生自知弄不到长生不死药,不但逃之夭夭,而且诽谤秦始皇天性刚戾自用,专任狱吏 ,事情无论大小,都由他一人决断,贪于权势 等等。秦始皇听后,盛怒不可抑止,以妖言以乱黔首 的罪名,下令进行追查,并亲自圈定460余人活埋于咸阳。这即是历史上所说的坑儒事件.焚书坑儒在中国历史上是极其残暴的事件。秦朝统治者的目的在于打击复活的旧贵族政治思想,强化思想统治。但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深远:一是使先秦大批文献古籍被付之一炬,给中国文化造成重大损失;二是使春秋末叶以来蓬蓬勃勃发展起来的自由思索的精神,遭受了一次致命打击。最后落了个 竹帛烟销帝业虚,关河空锁祖龙居(唐·章碣诗《焚书坑》)的结局。焚书事件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1年-前221年)由于社会逐渐进入青铜时代,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一些平民百姓逐渐从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他们面对纷乱的社会状况,希望通过思索和钻研前人治世理念寻找到一条可以使社会安定,百姓不再流离失所的救世之路。于是产生了诸多的学派学说,并撰写出无数著作,史称诸子百家。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王朝--秦朝建立。由于当时社会上百家争鸣,严重的阻碍了秦始皇对征服的原六国民众思想的统一,并威胁到了秦朝的统治。公元前213年秦丞相李斯进言,说愚儒“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趋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

于是,秦始皇为了统一原六国人民的思想,于当年开始销毁除秦记以外的所有六国史书和私藏于民间的《诗》《书》,一直到公元前206年秦朝灭亡,史称“焚书”(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等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其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2])。需要特加注意的是,从李斯的上书可知,当时帝国所有的书籍,包括明令烧毁的在内,在政府中都留有完整的备份。朱熹也云:秦焚书也只是教天下焚之,他朝廷依旧留得;如说“非秦记及博士所掌者,尽焚之”,则六经之类,他依旧留得,但天下人无有。隋朝的牛弘提出“五厄”之说,论中国历代图书被焚毁,首当其冲即为秦始皇焚书,二是西汉末赤眉起义军入关,三是董卓移都,四是刘石乱华,五是魏师入郢。而刘大魁作《焚书辨》,现在某些人据《史记·项羽本纪》“项羽引兵西屠咸阳,杀秦降王子婴,烧秦宫室,火三月不灭”一句,宣称书是项羽焚烧的。但是汉朝无人就此指责项羽“焚书”,尽管他是刘邦的敌人。坑儒事件而在焚书开始的第二年,即公元前212年,秦始皇在当时秦首都咸阳将四百六十余名术士坑杀,即为所谓的“坑儒”。这件事是由两个术士的畏罪逃亡引起的。原来,秦始皇十分迷信方术和方术之士,以为他们可以为自己找到神仙真人,求得长生不死之药。他甚至宣称:“吾慕真人,自谓‘真人’,不称‘朕’。”

而一些术士,如侯生、卢生之徒,也投其所好,极力诳称自己与神相通,可得奇药妙方。但时间一长,他们的许诺和种种奇谈总是毫无效验,骗局即将戳穿。而秦法规定:“不得兼方,不验,辄死。”

因此,侯生、卢生密谋逃亡,在逃亡之前,《史记》记载的侯生、卢生非议始皇的话来看,诸如:“始皇为人……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上乐以刑杀为威”,明显是用儒家口吻批评偏重法家的秦始皇。未可为之求仙药。始皇知道后大怒道:“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是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

遂下令拷问咸阳400多名儒生,欲寻侯生、卢生。事后,将相关460名儒生全部坑杀。此一事件,后世往往和焚书并列,合称为焚书坑儒。除了坑杀在咸阳的四百六十余人外。同时还谪迁了一批人至北方边地。事情发生后,始皇长子扶苏进谏道:“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

(既然扶苏以诸生法孔子替“术士”求情,更加有力的说明了坑的是儒生)始皇不仅怒而不听,还使扶苏离开咸阳,北卞的宋志辉被秦始皇给诛杀九族。史称斩宋叼,诛九族。影响评价虽维持了秦朝的统治,但也加速了其政权的灭亡。秦始皇焚书坑儒,意在维护统一的集权政治,进一步排除不同的政治思想和见解,但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这一点和秦始皇采用的其他措施有所不同,是秦始皇、丞相李斯所始料不及的。钳制了当时人们的思想虽然是为了加强思想控制,并在短时间内得到了成功;但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不利于社会发展,钳制了当时人们的思想,并且手法残忍,残暴。荀子学派法家学派与孔孟正统派儒学的斗争,集中表现在中央集权(地主政治)与分封诸侯(领主政治)的争论上,终于爆发了焚书坑儒的大破裂。前二二一年,初并天下,以丞相王绾为首的群臣,都主张在离秦较远的燕齐楚等地分封皇子为王,独廷尉李斯反对分封。秦始皇从李斯议,确定行施郡县制度。前二一二年,秦始皇大宴群臣,博士齐人淳于越倡议,主张学古法,分封皇子功臣为诸侯。丞相李斯斥儒生不师今而学古,各尊私学,诽谤朝政,惑乱民心,建议禁私学。办法是除了史官所藏秦国史记以外,别国史记一概烧毁;除了博士官所藏图书,私人所藏儒家经典和诸子书一概送官府烧毁。下今后三十天不送所藏私书到官府,罚筑长城四年。聚谈诗书的人斩首,是古非今的人灭族,只有医药、占卜、农作书不禁。民间求学以吏为师。秦始皇从李斯议,实行了焚书法令。前二一一年,方士求神仙不得,畏罪逃走,秦始皇大怒,活埋术士四百六十余人。这个焚书坑儒的野蛮行为,反映出当时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极端尖锐。李斯主张中央集权,是适合时宜的,他所代表的儒家荀子学派(与韩非派法家合流)却是一种极端压制人民的政治思想。王绾、淳于越主张分封诸侯,是违反时宜的,他们所代表的儒家孔孟正统派(包括阴阳家与神仙家)却是讲仁义的政治思想。政治上学派上的斗争一直发展到大惨杀,把孟子学派的儒生大体杀尽(东汉赵岐说),李斯算是取得了胜利。但是,焚书坑儒,丝毫也不能消灭学派上的分歧,而且还促成了秦朝的灭亡。秦始皇实行李斯的主张,皇位的当然继承人长子扶苏,替孔孟派儒生说话,秦始皇发怒,使扶苏到上郡(在陕西绥德县)监蒙恬军。前二一○年,秦始皇出巡,在路上病死。李斯怕扶苏继位,自己不得宠信,与宦官赵高用阴谋抑立秦始皇第十八子胡亥为秦二世,伪造遗诏杀扶苏、蒙恬。不久,胡亥赵高又杀李斯。秦失去颇得民心的扶苏与拥有威望的大将蒙恬、丞相李斯,政权落在胡亥、赵高手中。胡亥厉行督责,昏暴无比,是完全的独夫,秦崩溃的条件全部成熟了。赵政的极端做法,导致的是秦王朝的短祚,仅持续了15年。晚唐诗人章碣在其《焚书坑》一诗中写道:“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

造就了中国大统一格局“焚书坑儒”一直是秦始皇残酷暴戾的证据,被后世天下学人唾骂了两千多年,以至于现在某些人一想到这个历史事件,仍然耿耿于怀,恨不能掘墓鞭尸,恨不能穿透两千多年的时空,对秦始皇敲骨吸髓。这种仇恨实际上是后来的文人们潜意识里面的集体恐惧,是一代代传承下来的。从感情上来说,老僧也觉得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手段过于激烈,对当时的儒生们的确是太过残酷,他完全可以采取更缓和的一些方法。不过如果要评价一个历史事件,最好从该事件产生的效果来评价,而不要采用道德或者感情的标准。那么焚书坑儒的历史效果是什么呢?我认为通过这件事情之后,造就了中华民族大一统的历史格局。事件实质先来看看“焚书坑儒”的实质,“焚书坑儒”的实质其实是统一思想的运动。当年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在政治结构上,废除了分封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郡县制;在文化上,统一了文字,以小篆为标准的官用文字;在经济领域内,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这些措施都是国家大一统的基本要素,是国家强暴力能够控制的要素。但有些东西是国家强力结构很难驾驭的,特别是在秦朝初年,战国时期刚结束,百家仍然在争鸣中,思想领域内极度混乱,而一个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统一,最主要的条件是能在多大程度上形成共同的价值观,而思想混乱是形成共同价值观的大敌。因此,光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大一统措施还不行,最关键最长远的统一要素是思想的统一,形成统一的核心价值观念,才能让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内的统一措施有效。而当时最大两种思想潮流就是儒家和法家,儒家是尊古的,而秦始皇统一中国偏偏是新事务,他采取的措施也都是些新措施,这些东西都是不符合儒家理念的,而当时六国贵族,也借着儒家的“克己复礼”妄图恢复周朝的分封制,从而取得失去的权势。所以,对于刚刚统一的秦朝来说,统一思想就是维护大一统的关键措施。因此,秦始皇在找到了几个儒生茬之后,一场统一思想的文化运动就开始了,手段是激烈了点,但客观效果明显的。虽然统一的秦朝只持续了十几年,但秦朝以后的所有统治者,无一不把统一思想看成维护统治的关键手段,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中国大一统思想正式形成。此后所有的统治者,基本上都把儒家思想作为国家的核心思想。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秦朝“坑儒”,和汉朝的“尊儒”,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要统一思想。实际上从汉朝以来,所有的封建统治者,基本上都是施行的“阳儒阴法”,或者是“实法名儒”,就是表面上是采用儒家观点,实际上却是法家的手段。皇帝用法家的方法统治天下,而用儒家的学说教化百姓。法家强调的是法、术、势,古人把这些东西当成是帝王术,作为驾驭百姓群臣的方法;而儒家学说主要是强调仁和礼,仁和礼最大的益处就是从道德上形成行为自觉,而不用采取暴力措施,是维护等级制度的好工具,所以历代统治者都用儒学教化天下。而当年秦始皇由于没有意识到儒学原本是可以利用的,所以采取了激烈手段。焚书坑儒这种手段是愚蠢而又残暴的,他是秦始皇为了加强思想控制而采取的措施,但它毁灭了古代许多典籍,造成文化史上难以弥补的损失。相关争论一、“焚书坑儒”是两回事许多人把“焚书坑儒”看作是一回事,其实“焚书”和“坑儒”是两回事,它们一前一后,背景各异,性质有别。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秦始皇统一六国和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是在激烈的斗争中进行的,李斯形容当时的情况时说:现在皇帝统一了天下,分清了是非,独尊法制;然而,标榜私学的人却互相勾结,反对国家的法律、教令。这帮人一听到皇帝下令,便以自己的私学为根据,妄加评论。入朝时口是心非,出朝后便在街头巷尾议论。他们以诬蔑君主来提高自己的声望,以立异来显示自己的高明,煽动一些人对国家政令进行攻击和诽谤。政治思想领域中不同主张的争议影响到秦始皇各项改革政令的推行。这场斗争到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公开爆发了。以儒家博士淳于越为首的复古派,在一次会上,再一次对秦始皇实行的郡县制横加攻击。他说,不行分封,难免有一天要被大臣篡位,以此来挑拨秦始皇与大臣的关系。他要求废除郡县制,恢复分封制,并在政治上提出一切都要“师古”,并以周为复古的样板。秦始皇把他的意见交由群臣讨论。丞相李斯当即对这种谬论给以有力的驳斥。李斯指出:历史是发展的,上古三代有什么可以效法的呢?时代不同,治理的方法也应该不同。李斯还一针见血地揭发儒生“不师今而学古”,“道古以害今”,是扰乱民心,开历史倒车。如果不禁止这种行为,势必造成君主的权势下降,而臣下结党活动蔓延,统一可能被破坏。针对儒生及诸子在政治思想上制造的混乱局面,李斯建议: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李斯的建议,是一个实行封建文化专制的主张。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付诸实行。这就是历史上的“焚书”事件。复古派儒生等对秦始皇“焚书”极其不满。“焚书”的第二年(公元前212年),卢生、侯生等方士和一些复古的儒生,串通一气,议论朝政。卢生、侯生原来应命给秦始皇搞长生不死药。秦法规定,说到必须做到,否则要治罪。他们上哪里去搞长生药呢?他们怕治罪,便以攻为守,到处宣传,说秦始皇“刚戾自用”、“专任狱吏”,“以刑杀为威”,“贪于权势”,不应当为他求仙药。秦始皇听后十分恼火,就把他们逮捕,严加拷问。诸生招供违犯禁令(即“偶语《诗》、《书》”,“以古非今”之类)并转相引告,牵涉了四百六十多人。奉始皇将他们皆坑杀于咸阳。这便是历史上所谓“坑儒”。“焚书”和“坑儒”是两回事。东汉王充是第一个把这两件事区别开来的学者,他在《论衡·语增篇》中指出二者是背景不同的两件事,“燔《诗》、《书》,起淳于越之谏;坑儒士,起自诸生为妖言。”

“焚书”是书厄,不见人祸;“坑儒”是人祸,却无主名,这在中国文祸史上是独一无二的。二、“焚书坑儒”不是秦始皇的发明因为秦始皇实行“焚书坑儒”,所以在历史上留下“暴君”的骂名,有的论者甚至将秦王朝的短命与“焚书坑儒”联系起来,认为它使秦王朝迅速崩溃。其实,从历史传统方面考察,“焚书坑儒”并非是秦始皇的发明,无论是“焚书令”还是以“坑杀”方式处理秦王朝不喜欢的人,都是先前有过的方式。秦国虽然在穆公时代就已经号称霸主,但真正强大还是从孝公时代商鞅变法开始的。商鞅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治国的利器是爵禄和刑罚,对儒家的《诗》、《书》、礼、乐,深恶痛绝,讥之为“六虱”[1]。韩非还说他“教孝公燔《诗》、《书》而明法令”[2]。这很可能是历史上最早的一次焚书,惜无佐证,无从详考。联系秦国的历史,秦始皇焚书不过是守其传统,“古已有之,于今为烈”而已。秦时处死犯人的方式有戮、弃市、磔、腰斩、车裂、凿顶、抽肋、镬烹、囊扑等,都是极残酷的死刑。秦始皇对犯禁的“儒”采取活埋的处死方式,似乎还是一种“优待”;但四百六十余人同时大活埋,实在惨绝人寰。其实这也是秦国的老传统。据《史记·白起列传》载,秦昭王三十四年(公元前273年),武安君白起大败赵将贾偃,沉其卒二万人于黄河,这是“水埋”;四十七年(公元前260年),白起又在长平大败赵军,俘虏四十万,用欺骗手段全部坑杀,这是“土埋”。与白起比较,秦始皇“坑儒”还是小巫见大巫。传说中的“伏机”也并非凭空捏造,骊山脚下的秦始皇大墓就装有这一暗器,这在《史记》中是明白记载着的。三、李斯提出“焚书”是有私心的“焚书令”是非常严酷的:两人交谈《诗经》、《尚书》的话题就要斩首市曹;称引古书古事以非议时政的要全家杀头;官吏知情不检举的与犯者同罪;法令颁布后超过三十日留书不烧的,要脸上刺字罚筑长城。李斯提出这样严酷的“焚书令”似乎很偶然,实际上却是以李斯为代表的法家利用手中权力压抑其他学术派别的学术之争。表面上,事情很偶然:周青臣在宴会上的献谀引出淳于越的忠谏,淳于越的忠谏引出李斯的建议,最后由秦始皇裁决颁令。如果周青臣不献谀,或淳于越、李斯不发言,似乎就不会产生焚书令。其实不然,这件事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必然性支配。有秦始皇的好谀才会有周青臣的献谀。献谀是当时的风气,不独周青臣如引,李斯的献谀并不比周青臣逊色。淳于越是来自齐鲁地区的书生,受儒家学术的熏陶,向往古代,主张“师古”是很自然的。他的发言应该说是出自忠心,但主张恢复过时的分封制则未免不识时务,秦始皇没有治他的罪已算便宜。李斯是秦王朝的功臣,又是著名的佞臣。他和韩非都是荀子的学生,两人在私交方面是冤家,学术和政治主张却相同,都尊法贱儒,狂热拥护极端的君主专制。当有人提出削弱君主专制的主张时,身为丞相的李斯站出来驳斥,提出加强独裁的建议,是很自然的。但是,如果只为禁止书生谤议,“以古非今者,族”,这一条就够了,完全没有必要大规模焚毁书籍。李斯之所以要提出一套完整的焚书方案,应该说他不但有政治斗争方面的考虑,而且有思想学术斗争方面的考虑。李斯既然是荀子的学生,就应该是儒家学说的信奉者,可是儒学在秦国吃不开,所以他投奔秦国以后就抛弃了儒家那一套主张,改事刑名法术之学。如今做了丞相,儒学更成为他事业的绊脚石。他意识到:诸生谤议是“苗”,儒家的思想学说是“根”,斩草必须除根,因此非焚书不可。他想通过焚书之举彻底清除儒家思想学说的传播。四、秦始皇没有焚尽天下书后世对秦始皇焚书有很多议论,其中一大议题是秦始皇究竟焚了多少书。据《史记》所载,当时法令规定应焚之书共三类:史官收藏的除秦国史料以外的其他六国的所有史料;儒家的《诗》、《书》;“百家语”。这里涉及到三个问题:其一,官藏之书没有烧《史记》原文:“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

那么除民间之外的“博士官所职”有没有《诗》、《书》、百家语呢?若有,烧不烧?原文的规定是含混的。王充在《论衡·正说篇》中认为,法令规定只烧私人所藏的《诗》、《书》、百家语,博士官所收掌的不烧。后世学者多沿袭其说。清人刘大(木魁)著《焚书辨》,力证官书不烧,认为博士收掌之书未焚于秦始皇,而是项羽屠咸阳、烧宫室时才被烧毁,因此焚书的罪魁是项羽而不是秦始皇。近人章太炎认为王充误读了《史记》原文,他在《秦献记》中说,原文“倒言之,即是: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非博士官所职者。正谓《诗》、《书》、百家语非博士官所职也。”

他认为按法令规定,除秦国的历史文献和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外,其他书无所不烧,无所不禁,不存在博士官所掌不烧之事,因为博士官本来就不掌《诗》、《书》、百家语。其二,“百家语”是什么书通常认为,“百家语”即是诸子百家之书。朱彝尊在《曝书亭集·秦始皇论》中甚至认为李斯的本意是烧诸子之书,但如果只烧诸子书不烧《诗》、《书》,则诸子“邪说”有所附会,所以不得不连同《诗》、《书》一并烧毁。王充在《论衡·书解》中则认为“秦虽无道,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篇俱在”。刘勰在《文心雕龙·诸子》中也认为“暴秦烈火,势炎昆冈,而烟燎之毒,不及诸子”。今人范文澜为刘勰这几句话作注,认为诸子之书卷帙不重,山岩屋壁容易躲藏,所以未遭秦火。这样解说似乎不合刘勰原意。但从道、法、名、墨、阴阳诸家之书的流传情形看,秦始皇的确未焚诸子之书。还有学者认为“百家语”指纵横家之书,因为汉代人常称纵横术为“百家之术”,如《史记·甘茂列传》所云。其三,“焚书令”的实际效力有多大?虽然朝廷颁布了“焚书令”,但要真正做到将书烧尽事实上是很困难的。司马迁指出:除秦国之外的六国史书烧得最彻底,而《诗》、《书》尚有余烬。《史记·六国年表第三》说:“秦既得意,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为其有所刺讥也。《诗》、《书》所以复见者,多藏人家,而史记独藏周室,以故灭。”

后世学者多认为秦始皇没有也不可能做到将天下之书都烧尽。宋人郑樵,近代康有为、章太炎等人对此都有所指证。郑樵甚至说:“秦人焚书而书存,诸儒穷经而经亡。”

翻案说王充:秦虽无道,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篇具在。郑樵:陆贾,秦之巨儒也。郦食其,秦之儒生也。叔孙通,秦时以文学召,待诏博士,数岁,陈胜起,二世召博士诸儒生三十余而问其故,皆引春秋之义以对。是则秦时未尝不用儒生与经学也。况叔孙通降汉时,自有弟子百余人,齐鲁之风亦未尝替。故项羽既亡之后,而鲁为守节,礼义之国则知。秦时未尝废儒,而始皇所坑者,盖一时议论不合者耳。其所焚者,一时间事耳。后世不明经者,皆归之秦火,使学者不覩全书,未免乎疑以传疑。然则《易》固为全书矣,何尝见后世有明全《易》之人哉?臣向谓:秦人焚书而书存,诸儒穷经而经绝,盖为此发也。诗有六亡篇,乃六笙诗,本无辞。书有逸篇,仲尼之时已无矣。皆不因秦火。自汉已来,书籍至于今日,百不存一二,非秦人亡之也,学者自亡之耳。(《秦不绝儒学论》)朱熹:秦焚书也只是教天下焚之,他朝廷依旧留得;如说“非秦记及博士所掌者,尽焚之”,则六经之类,他依旧留得,但天下人无有。朱彝尊:秦本坑乱道之儒而非圣人之徒。刘大櫆:“博士之所藏具在,未尝烧也。……六经之亡非秦亡之也,汉亡之也。”

。“书之焚,非李斯之罪,而项籍之罪也”。(《焚书辩》)光聪谐《有不为斋随笔》:“斯能为此谏而又议烧〈诗〉、〈书〉者,烧天下之私藏耳,盖犹有在官者”,泷川与之暗合。皆不知〈朱子语类〉卷一三八已曰:秦焚书也只是教天下焚之,他朝廷依旧留得;如说:‘非秦记及博士所掌者,尽焚之’,则〈六经〉之类,他依旧留得,但天下人无有。”

光氏又谓:刘大槐〈焚书辨〉殆得其实,宋萧参〈希通录〉已发此意,而皆未据〈乐书〉为说。萧书犹见于〈说郛〉卷一七、〈续百川学海〉甲集等,于烧书仅引“前辈”之说;其“究极”而辨者,乃在坑儒,谓所坑乃“方技之流”,非“吾儒中人”,盖未省“术士”指方士亦可指儒生。刘师培《左庵集》卷三〈六经残于秦火考〉谓“民间所存之经亡于秦火,而博士所藏又亡于项羽之火”,萧何所收“图书”,即〈张苍传〉“明习天下图书计籍”之“图书”,非“六艺”也。窃意刘氏言过。民间〈诗〉、〈书〉,未必能家摧而户烧之,燔余烬遗,往往或有。朱彝尊《曝书亭集》卷四六《周鼎铭跋》:“举凡锋矛刀剑,无不有铭。自秦销金洛阳,厉禁所至,为段治改煎,殆不可胜数。世徒惩秦燔《诗》、《书》之祸,不知销金为祸之益烈也!”

陈恭尹《读〈秦纪〉》云:“夜半桥边呼孺子,人间犹有未烧书”;果若王、赵以至刘、逢之说,则百家杂碎,初未从火,兵家言原在“不燔”之列,三诗为无的放矢也。袁宏道《经下邳》云:“枉把六经灰火底,桥边犹有未烧书”。康有为:秦焚书,六经未因此而亡。秦坑儒,儒生未因此而绝。自两生外,鲁诸生随叔孙通议礼者三十余人,皆秦诸生,皆未尝被坑者。其人皆怀蕴六艺,学通《诗》《书》,逮汉犹存者也。然则以坑儒为绝儒术者,亦妄言也。 汉制「郡国计偕,诣太常受业如弟子」,犹因秦制也。夫博士既有守职之藏书,学者可诣吏而受业,《诗》《书》之事,尊而方长,然则谓「秦焚《诗》《书》,六艺遂缺」,非妄言而何?然而二千年之学者遂为所惑,虽魁儒辈出,无一人细心读书,祛其伪妄者,岂不异哉!朱彝尊《秦始皇论》云:“盖吾观于始皇之焚诗书而深有感。于其际也,当周之衰,圣王不作,处士横议,孟氏以为邪说诬民,近于禽兽。更数十年历秦,必有甚于孟氏所见者。又从子之徒,素以摈秦为快。不曰‘嫚秦’,则曰‘暴秦’;不曰‘虎狼秦’,则曰‘无道秦’。所以诟詈之者靡不至。六国既灭,秦方以为伤心之怨,隐忍未发,而诸儒复以事不师古,交讪其非。祸机一动,李斯上言,百家之说燔,而诗书亦与之俱烬矣!嗟乎,李斯者,荀卿之徒,亦常习闻仁义之说,岂必以焚诗书为快哉!彼之所深恶者,百家之邪说,而非圣人之言。彼之所坑者,乱道之儒,而非圣人之徒也。特以为诗书不燔,则百家有所附会,而儒生之纷纶不止,势使法不能出于一。其忿然焚之不顾者,惧黔首之议其法也。彼始皇之初心,岂若是其忍哉!盖其所重者法,激而治之,甘为众恶之所归而不悔也。呜呼,邪说之祸,其存也,无父无君,使人陷于禽兽;其发也,至合圣人之书烬焉。然则非秦焚之,处士横议者焚之也。”

[3]吕思勉:在《管子·法禁》,《韩非子·问辨》两篇中,早有焚书的主张。秦始皇及李斯就把他实行了。把关涉到社会、政治问题的“诗、书、百家语”都烧掉,只留下关系技术作用的医药、卜筮、种树之书。涉及社会、政治问题的,所许学的,只有当代的法令;有权教授的人,即是当时的官吏。若认为始皇、李斯此举,不合时代潮流,他们是百口无以自解的,若认为有背于古,则实在冤枉。他们所想回复的,正是古代“政教合一,官师不分”之旧。古代的情形是如此,清朝的章学诚是发挥得十分透彻的。坑儒一举,乃因有人诽谤始皇而起,意非欲尽灭儒生,并不能与焚书之事并论。梁启超:“二事同为虐政,而结果非可以一概论。坑儒之事,所坑者咸阳四百余人耳。且祸实肇自方士,则所坑者什九皆当如汉时文成、五利之徒,左道欺罔,邪谄以易富贵,在法宜诛也。即不然,袭当时纵横家余唾,揣摩倾侧,遇事风生;即不然,如叔孙通之徒,迎合意旨,苟以取荣。凡若此辈,皆何足惜!要之当时处士横议之风,实举世所厌弃。虽其志节卓荦,道术通洽之士,亦较他时代为特多,然率皆深遁岩穴,邈与世绝矣。其仆仆奔走秦廷者,不问而知其为华士也。始皇一坑正可以扫涤恶氛,惩创民蠹,功逾于罪也。”

鲁迅:秦始皇实在冤枉得很,他的吃亏是在二世而亡,一班帮闲们都替新主子去讲他的坏话了。不错,秦始皇烧过书,烧书是为了统一思想。但他没有烧掉农书和医书;他收罗许多别国的“客卿”,并不专重“秦的思想”,倒是博采各种的思想的。章太炎:秦焚《诗》、《书》、百家语在人间者,独博士如故,将私其方术于已,以愚黔首。故叔孙通以文学征,待诏博士;而陈胜之起,诸生三十余人得引《公羊》“人臣无将”以对。(郑樵、马端临说,实本《论衡》。《论衡?正说篇》曰:“令史官尽烧‘五经’,有敢藏《诗》、《书》、百家语者刑,惟博士乃得有之。”

近人多从其说。)或曰:秦火及“六籍”,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篇俱在,可观。(见《论衡?书解篇》)孟子徒党虽尽,其篇籍得不泯绝。(《孟子题辞》) 余以为工程师地法令者,自《秦纪》、《史篇》(秦八体有大篆,不焚《史篇》)、医药、卜筮、种树而外,秘书私窃无所不烧,方策述作无所不禁。然而文学辩慧单于人心,上下所周好,虽著令,弗能夺也。后李斯者,汉初挟书之令未多,然娄敬以戍卒晚路,上谒高帝,亦引《大誓》为征。汉之法令弗能绝也。若其咸阳之坑死者四百六十人,是特以卢生故,恶其诽谤,令诸生传相告引。亦由汉世党锢之狱,兴于一时,非其法令必以文学为戮。数公者,诚不以抵禁幸脱云。柏杨《中国人史纲》:赢政大帝虽然焚毁儒书,目的只在限制崇古思想的传播,对儒家学者,仍继续赢政大帝虽然焚毁儒书,目的只在限制崇古思想的传播,对儒家学者,仍继续保留他们的职位,而且继续鼓励他们研究。白寿彝《中国通史》:秦始皇焚书坑儒,意在维护统一的集权政治,反对是古非今,打击方士荒诞不经的怪谈异说。何兹全:秦始皇焚书,是当时进步思想和反动思想斗争的结果,它所体现的是在政治上代表进步的人对代表反动的人的打击。参考文献1.焚书:《史记·卷006·秦始皇本纪》: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等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其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2.坑儒:《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訞言以乱黔首。”

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益发谪徙边。始皇长子扶苏谏曰:“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

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史记·卷121·儒林列传》: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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