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卿世禄制,是古代选官制度的称呼。世卿就是天子或诸侯国君之下的贵族,世世代代、父死子继,连任卿这样的高官。禄是官吏所得的享受财物。世禄就是官吏们世世代代、父死子继,享有所封的土地及其赋税收入,世袭卿位和禄田的制度在古代曾十分盛行。商代的官吏是否实行世卿世禄制,由于历史资料的不足,还无法作具体的阐述,至于西周时代的官吏制度,一部分学者认为,肯定是实行世卿世禄的。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在论述西周政治制度时说:“各种各样的官吏,大都是世袭的,世代享有特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杨宽著的《战国史》在论及西周的官吏情况时也说:“在周王国和各诸侯国里,世袭的卿大夫便按照声望和资历来担任官职,并享受一定的采邑收入,这就是世卿、世禄制度。”
根据史书的记载,西周的开国元勋、周武王的胞弟、周成王的叔父周公旦,其长子封在鲁国,“次子留相王室,代为周公”(《史记·鲁周公世家·索隐》);同样有卓著功勋的召公?#93;(shì),其长子封在燕国,“而次子留周室,代为召公”(《史记·燕召公世家·索隐》)。西周宣王时,又有召公、周公二相行政,他们显然都是周公旦、召公?#93;的后代。赵光贤著的《周代社会辨析》认为,这些事例证明西周时代早已有“世卿制度的存在”。另有不同意世卿世禄制推行于西周者另有一些学者不同意世卿世禄制推行于西周时代的说法。他们认为,《尚书。立政篇》载有周公阐述的西周时代的选官方针。在这篇文献中,周公一再强调:“自今后王立政”,要“俊(进)有德”,选拔“成德之彦”,择用“吉士”、“常人”,也就是选用有德有才的贤人,而不搞世卿世禄制。世卿世禄制开始出现于春秋中后期再从西周所任公卿大官的实际情况看,周公、召公自康王以后,仅见于厉王、宣王之际,其它昭、穆、恭、懿、孝、夷、幽七朝,都未见有周、召在王室任职的事。又如周初毕公高曾辅佐武王伐纣,在成王、康王时都为三公,但“其后绝封,为庶人”(《史记·魏世家》),也并没有世袭卿官。周宣王时,曾大批“进用贤良,樊仲山父、……张仲之属,并为卿佐”(《太平御览》卷八十五引《帝王世纪》)。这些卿士也都不能世袭任职。《新唐书·宰相世系表》说:“周宣王时有卿士张仲,其后裔事晋为大夫。”
可知张仲后裔因在王室不能世袭而跑到晋国去了。其实,古人早已说过:“世卿,非礼也”(《公羊传·隐公三年》),它不符合周札的规定。汉代何休进一步解释说:按照周礼,“公、卿、大夫、士皆选贤而用之。卿大夫任重职大,不当世(袭)”。在这些学者看来,世卿世禄制开始出现于春秋中后期。据历史记载,春秋初年鲁国的大夫羽父想用“杀桓公”的手段来付好隐公,“以求大宰”(《左传·隐公十一年》)。“大宰”即执政之卿。可知在当时,鲁国的执政之卿还没有世袭,大夫都可以求取。到僖公时,季氏困立君有功而命为上卿,受赐费邑及汶阳之田,季氏的势力就逐渐壮大,以致季氏与盂孙、叔孙三卿“三分公室”、“四分公室”,完全控制了鲁国的郊地和军赋。自宣公至哀公六代,季氏世世为鲁上卿,专鲁国之政。晋国在春秋中期的晋文公时,仍由国君选卿,卿死后又确定其它人选继任,还未形成世袭(见《国语·晋语四》)。各有各的证据无法决断但此后,晋国的六卿,特别是赵氏、魏氏等,逐渐壮大。“赵名晋卿,实专晋权,奉邑侔于诸侯”(《史记·赵世家》)。自赵盾至赵无恤(襄子)六代人父子世袭,为晋正卿。齐国世卿制的出现虽较鲁、晋两国为早,在春秋初年的齐桓公时,高、国二氏就各控制了一军人马,实力雄厚,成为世卿(见《国语·齐语》)。但到春秋后期,田氏的势力却后来居上。至田乞联合诸大夫击败高、国,杀其君晏孺子;其子田恒又杀其君简公而立平公。于是,田氏就“割齐自安平以东至琅邪,自为封邑,封邑大于平公之所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自田乞以后至田和篡齐,田氏就世世执掌齐国政柄,国君形同虚设。可见世卿世禄制是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内卿大夫的势力不断壮大,逐渐控制政权而形成的。不过,上述论断也难以使人信服。有人提出,在西周铜器铭文中,有很多官职都是世袭的。如1974年在陕西扶风县强家村出土的师鼎等器,它们的主人一家四代父死子继,世袭“师”官职。1976年陕西扶风县白家庄出土的微史家族铜器群,这一家族的六代人从西周初年开始,一直是父死子继,世袭“作册”史官之职。有人认为,《尚书·商书·盘庚篇》中说的“图任旧人”、“世选尔劳”,《诗经·大雅·文王篇》中说的“凡周之士,不(丕)显亦世“,都是当时贵族世袭大官的明证。总之,世卿世禄制是商周时代早已法定实行的,还是春秋中后期由于卿大夫的专权才形成的,双方各有各的论据。废除世卿世禄制的废除是商鞅变法的时候。据《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