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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权利义务所规、38条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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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如所时获得健康体检。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

(二)随身携带的合法财务不受侵占。按照规定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务出现损坏、灭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看守所照价赔偿。在看守所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不超过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消费时由本人签字确认。

(三)吃足规定的伙食食物量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每日上、下午各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监室外活动(雨、雪等特殊天气情况除外)。

(四)人格受到尊重。不被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押人员欺压、凌辱、殴打、体罚、虐待。

(五)上诉、申诉、控告、检举、聘请律师等材料,由看守所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不被扣押、拖延和损毁。

(六)按照法律规定与亲属、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通信、会见。

(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

(八)少数民族和外国籍在押人员的风俗和禁忌得到尊重。

(九)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未成年在担人员、患病在押人员获得适当照顾。

(十)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十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进行控告、投诉。

(十二)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及获得其他合法帮助。

二、在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看守所民警的管理和执勤武警的看管。

(二)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接受看守所法制、文化、道德等教育。

(三)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预谋、实施逃脱、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者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四)不准拉帮解伙、恃强凌弱,不准殴打、体罚、虐待、吴若其他在押人员,不准打架斗殴。

(五)不准私藏道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盒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六)保持个人和监室卫生,不准随意刻画。

(七)爱护公物,不准损坏看守所公共设施、装备和物品。

(八)不准占用他人财物,未经管教民警批准,不准私自借用、馈赠衣物或钱财。

(九)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

(十)不准擅自调换铺位睡觉,不准两人盒盖辈子,不准蒙头睡觉。

(十一)不准回答其他监室汉化、扔纸条或者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者为他人带书信、口信等。

(十二)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不准私藏药品,不准抗拒治疗,不准自伤、自残、绝食或者装病。

三、训练口号

认罪伏法,改恶从善,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认清形势,坦白从宽,检举揭发,早日回家。

认真学习,遵守监规,服从管理,积极改造。

四、所规八条

1、必须服从管理教育,不准抗拒、阻碍管教人员和武装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2、必须保持看守所秩序良好,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大家斗殴、不准在监室内搞娱乐活动。

3、必须老实交代问题,不准隐瞒犯罪事实、不准串通案情、不准互相策划、对抗审讯、审判。

4、必须认真学习,接受改造,不准拉帮结伙、不准散布反动污秽言论、不准抢吃他人食品、不准强占他人财物。

5、必须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不准传习作案忮俩,不准教唆他人犯罪,不准欺压凌辱殴打他人。

6、必须爱护公共财物,不准损坏看守所设施,不准撕毁公用衣被,不准毁坏公用书报杂志。

7、必须讲究卫生,保持监室整洁,不准乱放衣物、不准乱写乱话。八、必须相互监督,发现有违反监规和企图逃跑、行凶、自杀等破坏活动,应及时报告,不准袒护、包庇。

8、必须相互监督,发现有违反监规和企图逃跑、行凶、自杀等破坏活动,应及时报告,不准袒护、包庇。

五、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简称 38条

基本规范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 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生活规范

第七条 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入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十一条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十二条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第十七条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学习规范

第十九条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二十条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条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二十三条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二十五条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劳动规范

第二十六条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三十条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 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三十二条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礼貌规范

第三十三条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四条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三十五条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第三十六条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三十七条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条 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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