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总会有所长,也会有所短,既会有优点也会有缺点,这是完全正常的。管理者激励的目的是为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提高人们的素质。在实施中如何把握赏罚的比重呢?人们经过长期的、一系列的研究,比较了奖励和惩罚的不同作用。研究证明,作为阳性诱因的奖励总是比作为阴性诱因的惩罚效果好。对一个人的成就予以表扬,不管这种表扬的性质和态度如何,总比忽视他的作用甚至叱责他要好得多。对人的行为的积极性的提示胜于消极性的提示,鼓励胜于劝阻,提出令人愉快的要求胜于责骂。这是因为奖励作为一种对人们的正强化的信息反馈,不仅给人们一种愉快的反馈信息,而且还给人们某些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满足,这正是人们所需要和期望的;而惩罚作为一种对人们负强化的信息反馈,不仅给人一种避讳的反馈信息,而且还使人们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受到某种损失,而这却是人们所不希望和惧怕的。虽然奖励和惩罚都是激励实施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对人们成长和发展都有积极作用,但是,从理论和实践的意义上来说,从两者比较的意义上来说,奖励的效果要比惩罚的效果好。善于发现和强化对象的长处和优点,善于把对象身上的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是我们科学掌握激励理论和方法的表现。在运用这两种方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相互结合,不可分割。奖励和惩罚虽然是激励的两种不同的手段,但在实施时常常是密切相连,不可分割的。有奖有罚,有罚有奖,先奖后罚,先罚后奖,奖中有罚,罚中有奖,多奖少罚,少奖未罚,如此等等,都是我们日常激励实践中经常遇到和运用的。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为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必须同时制定奖励和惩罚条例,并保证严格实行,不得轻视或取消任何一方。为了保证激励对大家都有作用,在赏罚时,要将赏罚的标准和受赏罚对象的情况向集体成员实事求是地介绍,并施以大家能接受的赏罚形式,帮助大家正确认识赏罚的目的和作用。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奖励一人,带动全体;处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第二,以赏为主,以罚为辅。在奖惩的实践中,要有主有辅,有重有轻,不可同等对待,平分秋色。一般来说,奖励的次数宜多,惩罚的次数宜少;奖励的气氛宜浓,惩罚的气氛宜淡;奖励的场合宜大,惩罚的场合宜小;奖励宜公开进行,惩罚宜个别进行;可奖可不奖者,奖,可罚可不罚者,不罚;在制定奖励和惩罚条例时,要考虑到人们的期望值和承受力。奖,经过努力也达不到,罚,经过努力也难免,这样的奖惩条例不能达到激励的目的。在对人们行为进行考察时,要着眼于发掘人们的长处和优点,而尽量淡化和忽略人们的短处和缺点。日本的许多经理都指出:“工人的缺点知道得越少越好。我们要知道的是他们能做些什么和他们的优点。”
正是在这种激励的氛围之中,日本人把公司视为自己的生命,把自己和公司连为一体,几乎没有人想和公司分离。日本人的这些思想和行为对我们来说是有很大启示的。第三,不要拿下属做比较。在表扬或批评的实践中,我们常常会发现这种情况:在表扬某某的长处时,常常提醒另一个人,把他的行为和受表扬者的行为相比较,希望他向先进学习;在批评某一人时,也举另一人的事例做对比,希望大家从中受到教育。从激励执行者的角度来看,这也许是不错的,“赏一以劝百,罚一以惩众”,古人的话是有道理的。这是从赏罚的总体效应上来说的,受奖受罚者总不是大多数。问题在于用什么方法来达到这个目的。人们为什么会在奖励或惩罚后受到教育和鼓舞呢?就是他们在拿自己的行为或成果与受奖或受罚者的行为或成果相比较,这种比较是自觉自愿地私下个别地进行的。如果执法者在公开场合将其他人与受奖者或受罚者相比较,无异于将他的行为公开曝光,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惩罚,势必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影响了激励效应的正常发挥。正确的做法是,在实施奖励或惩罚时,充分地说明受奖或受罚者的情况,使大家从中受到教育和鼓舞。如有的特别需要提醒,可用含糊的、婉转的、善意的暗示予以表明,不必指出具体的人名来。第四,对未受表扬者特别是受批评者需要宽容、谅解和关心,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过了度就会适得其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曾举过这样一个例子:“我曾在地理课上看到过一次这样‘帮助’的最强烈的反应。七年级的学生须按照暗射地图回答问题。可是有一个女生因前一时期病了好久,教师允许她照普通地图回答提问。女生打开地图挂起来,开始前言不对后语地回答,随后就大哭起来。教师降低要求使她大受委屈。她以后对地理老师不信任,那位老师做出了很大努力才恢复了正常的关系。”
教师的一片好心,为什么没能够收到好果呢?问题就在于教师忽略了学生的自尊心和自豪感,使其人格受到侮辱。不论是奖励或是惩罚,都不要使接受对象感到自己的人格受到伤害。特别是当我们对人们表示宽容的谅解时,要使人们感受到自己是在受到真正的关心和爱护,而不是接受超越正常人的怜悯和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