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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罚要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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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发挥赏罚的作用,就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奖励气氛。那么,管理者应当掌握哪些赏罚原则呢?第一,赏的原则。奖励,是指对某种行为进行奖赏和鼓励,促使其保持和发扬某种作用和作为,奖励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以及两种奖励的结合。物质奖励满足人们的生理需要,精神奖励满足人们的心理需要。为了增强奖励的激励作用,实行奖励时应注意下列技巧性问题:1.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进行奖励,不能搞“金钱万能”,也不能搞“精神万能”,应当把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2.创造良好的奖励气氛。要发挥奖励的作用,就要创造一个“先进光荣,落后可耻”的气氛。在获奖光荣的气氛下奖励,能使获奖者产生荣誉感,更加积极进取。也使未获奖者产生羡慕心理,奋起直追。而在平淡的气氛下奖励,降低了奖励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很难发挥激励作用。3.及时予以奖励。这不仅能充分发挥奖励的作用,而且能使职工增加对奖励的重视,过期奖励成了“马后炮”,不仅会削弱奖励的激励作用,而且可能使职工对奖励产生冷淡心理。唐代著名的政治家柳宗元认为“赏务速而后有劝”,他主张“必使为善者,不越月逾时而得其赏,则人勇而有焉”。他说的“赏务速”就是奖要及时的意思。同时,奖励要及时兑现,取信于民。“信”是立足之本,言而无信,当奖不奖,职工就会感到受骗,从而产生反感情绪。4.奖励要考虑受奖者的需要和特点。奖励只有能满足受奖者需要,才会产生激励作用。因此,奖励者应注意摸清受奖者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根据不同需要给予不同奖励。第二,罚的原则。惩罚的作用在于使人从惩罚中吸取教训,消除某种消极行为。惩罚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检讨、处分、经济制裁、法律惩办等。惩罚作为一种教育和激励手段,本来是一般人所不欢迎的,因为它不是人们的精神需要,如果掌握不好,则容易伤害被惩罚者的感情,甚至让受罚者为之耿耿于怀,由此消极和颓唐下去。但是,只要我们讲究惩罚的艺术性,不仅可以消除惩罚所带来的副作用,还能够收到既教育被惩罚者又教育了别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效果。实行惩罚要注意以下几点:1.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的目的是使人知错改错,弃旧图新。因此,要把惩罚和教育结合起来。这个结合的常用公式是“教育—惩罚—教育”。就是说,首先,要注意先教后“诛”,即说服教育在先,惩罚在后,使人知法守法,知纪守纪。这样做可以减少犯错误和违纪行为,即使犯了错误,因为有言在先,在执行法纪时,也容易认识错误,乐于改正。如果不教而“诛”,则人们就会不服气,产生怨气。其次,要做好实施惩罚后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正确对待惩罚,帮助他从错误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2.一视同仁,公正无私。惩罚对任何人都要一视同仁,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感情用事。对同样过错,不能因出身、职位、声誉和亲疏缘故而处理不一,表现出前后矛盾,甚至轻错重处,重错轻处。这样的惩罚只会涣散人心,松懈斗志,毫无激励的价值。要做到公正无私,首先要“惩不畏强”。不能欺软怕硬,惩弱怕强。要敢于碰硬,特别对于那些逞凶霸道、蛮不讲理之徒,要拿出魄力,看准“火候”,敢于惩治那些害群之马。这样做,能够警醒一批胁从者,教育一些追随者,使广大正直的人们为之拍手称快,干劲倍添。其次,要“罚不避亲”。要做到“亲者严,疏者宽”,对于亲近者的过错更要果断而恰如其分地处理,不徇私情,必要时要“大义灭亲”。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群众的拥护,从而激起人们的工作热情。3.掌握时机,慎重稳妥。一旦查明事实真相就要及时处理,以免错过良机,造成更大危害。适时是指掌握恰当的时机,瞧准火候。什么是惩罚最佳火候呢?其一,事实已查清,问题性质已分清;其二,当事人已冷静下来,对问题有所认识;其三,其错误的危害性已为群众所意识到。具备这三个条件,就是惩罚的恰当时机。这三个条件要靠惩罚者去创造,不能消极等待时机。惩罚,还应注意稳妥,不能一味蛮干,有的适当放一放,以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一个人的首次惩罚,更要慎重稳妥,要十分讲究方式、方法。当然,也不能久拖不行,否则,时过境迁,就会降低惩罚的效果。4.功过分明。功与过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要素。功就是功,过就是过,不能混同,也不能互相抵消。因此,在实施激励时,有功则赏,有过必罚,功过要分明。绝不能因为某人过去工作有成绩或立过功,而对他所犯的错误姑息迁就,搞所谓以功抵过。这样做对他自己、对集体都没有好处,只有害处。同样,也不能因为一个人有了错误,而一笔抹杀他过去的成绩,或对他犯错误后所做的成绩不予承认,不予奖励。这样做也是不利于犯错误者进步的。对于一个人犯错误以后做出的成绩,更应注意给予肯定和奖励,这样才能使他们看到自己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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