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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源于古鄂州之地的“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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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起于兵,兵刑同源,这是中国法律最早起源于战争的一种说法,战争与统领军队的需要,催生了刑法制度。师出以律,否臧凶。”

原始社会时,氏族、部落之间常常发生武力冲突,在战争中军队行军打仗要有严明的纪律,没有严明的纪律就会“师或舆尸”的凶险。特别是捉到的俘虏的处理的手段是很残酷的,有割耳、截鼻子、挖眼睛、断手足、斩颈、剖心等等,这是原始人的习惯。“夫众不能治众,治众者至寡者也。夫动不能制动,制天下之动者,贞夫一者也。”

进入阶级社会后,社会生产力提高了,俘虏不再杀死,而是驱赶他们去劳动,成为奴隶。为了后来,为了严明军纪,《国语·鲁语》也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奴隶主既控制着物质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他们不仅依靠物质手段去统治和压榨奴隶,还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的统治的目的。这样,杀害俘虏所用的种种残酷手段统统以“刑”的形式加到奴隶们的头上。然而,并不是所有奴隶都愿意被奴役。于是,后来聪明的奴隶主便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自己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比如,昔年,在尧、舜为华夏部落联盟首领时,华夏族曾与江汉地区的三苗部族长期作战。禹任华夏族首领后,不仅驱逐了三苗,而且成功地治理了多年的洪水灾害,得到了中原各部族的拥戴,享有崇高的威望。古籍《尚书·周书·吕刑》对这件事作了翔实的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意思是说,苗民不遵守政令,就用刑罚来制服,制定了由死刑和肉刑组成的五种酷刑以为法律。杀害无罪的人,开始放肆使用劓、刖、椓、黥等刑罚。晋朝杜预为《左氏春秋·文公十八年》作注时也提到过说苗部落中出现了饕餮之徒,“贪财为饕,贪食为餮。”

所以”法源于苗民制刑说“,反映出处于先进与文明时期的苗民,首先创造“法”,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大辟、膑辟、宫辟、劓和墨五种刑罚,其中大辟就是死刑,膑辟、宫辟、劓和墨均为肉刑,分别是剔去罪犯的膝盖骨、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割去罪犯的鼻子和在罪犯脸额部位刺字。另外还有一种赎刑,这在当时是一种用铜来赎罪的刑罚,那时的赎刑使用的是铜,而且“五刑”都在可赎的范围之内,这是一种适用于奴隶主贵族的惩罚。为了保障法的实施,吕刑还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永畏惟罚,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刑罚时轻时重,相同或不相同,都有它的条理和纲要。永远可畏的是上天的惩罚,不是天道不公平,只是人们自己终结天命。上天的惩罚不加到他们身上,众民就不知有美好的政治在天下了。上述文献记载说明苗人阶级分化比较早,造成了相互间的争夺,社会产品有了盈余,才为三苗统治者残酷剥削人民提供了物质前提条件,因而需要用法律加以控制。为了改变这种状态,古鄂州之地的苗蛮首领们便制定了法律。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统治阶级的需要,以汉儒们为首儒家文化的传承者们为巩固中央集权政治的需要,给我们杜撰了中国文明起源的一元论和中原中心说,使人们认为东夷与苗蛮部族文化是非常落后的。其实苗蛮在史前也创造了水平很高的文化。再后来,直到汉文帝废除肉刑才改变了三苗传来的五刑,后世的统治阶层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在鄂地苗蛮人制定法律基础之上又逐步形成了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为主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制定了《禹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规法典。比如,关于不孝罪。这是一种不能善待祖父母、父母的犯罪。夏朝的刑法还对不孝罪作了规定,将其也列入打击之列。《孝经·五刑》载:“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不孝罪严重触犯了家庭伦理,易对家庭秩序造成极大破坏,所以夏朝的刑法将其列为重大的犯罪,即“罪莫大于不孝”,并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虽然,苗蛮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制定法制的部族之一其刑法虽带有极端的残酷性,但法制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三苗族早在远古时期就跨进了人类文明社会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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